城市综合体消防技术标准 DG/TJ08-2408-2022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9.2 施工

9.2.1 防火门门框与门扇、门扇与门扇的缝隙处嵌装的防火密封件应牢固、完好。防火门门扇与门框的搭接尺寸不应小于 12 mm。

9.2.2 防火卷帘、防护罩等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等封堵,封堵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9.2.3 防火封堵组件的防火、防烟和隔热性能不应低于封堵部位建筑构件或结构的防火、防烟和隔热性能要求,在正常使用和火灾条件下,应能防止发生脱落、移位、变形和开裂。
9.2.4 建筑防火封堵材料应根据封堵部位的类型、缝隙或开口大小以及耐火性能要求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建筑缝隙,宜选用柔性有机堵料、防火密封胶、防火密封漆等及其组合。
    2 对于环形间隙较小的贯穿孔口,宜选用柔性有机堵料、防火密封胶、泡沫封堵材料、阻火包带、阻火圈等及其组合。
    3 对于环形间隙较大的贯穿孔口,宜选用无机堵料、阻火包、阻火模块、防火封堵板材、阻火包带、阻火圈等及其组合。
9.2.5 挡烟垂壁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挡烟垂壁与建筑结构(柱或墙)面的缝隙不应大于60 mm;由2块或2块以上的挡烟垂帘组成的连续性挡烟垂壁,各块之间不应有缝隙,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 mm。
    2 活动挡烟垂壁的手动操作按钮应固定安装在距楼地面1.3m~1.5m之间便于操作、明显可见处。
9.2.6 变形缝的填充材料和变形缝的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材料。
9.2.7 除用于建筑物地下部分的室外进风和排风竖井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3的规定。
9.2.8 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最高处,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二者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 08-88的规定。
9.2.9 风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等必须为不燃材料,材料品种、规格、厚度及耐火极限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 风管接口的连接应严密、牢固,垫片厚度不应小于3 mm,不应凸入管内和突出法兰外。
    3 当风管穿越隔墙或楼板时,风管与隔墙之间的空隙应采用水泥砂浆等不燃材料严密填塞。
    4 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 mm的距离。
9.2.10 防烟、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
9.2.11 排烟防火阀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阀门应顺气流方向关闭,防火分区隔墙两侧的排烟防火阀距墙端面不应大于200 mm。
    2 应设独立的支、吊架,当风管采用不燃材料防火隔热时,阀门安装处应有明显标识。
9.2.12 常闭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的手动驱动装置,应固定安装在明显可见且距楼地面1.3m~1.5m之间便手操作的位置,预埋套管不得有死弯及瘪陷,手动驱动装置应操作灵活。
9.2.13 消防水泵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吸水管上的控制阀应在消防水泵固定于基础上后再进行安装,其直径不应小于消防水泵吸水口直径,且不应采用没有可靠锁定装置的控制阀,控制阀应采用沟槽式或法兰式阀门。
    2 当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池位于独立的两个基础上且相互为刚性连接时,吸水管上应加设柔性连接管。
    3 当吸水管水平管段变径连接时,应采用偏心异径管件并应采用管顶平接。
    4 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安装消声止回阀、控制阀和压力表;系统的总出水管上还应安装压力表和压力开关;安装压力表时应加设缓冲装置。压力表和缓冲装置之间应安装旋塞阀;压力表量程在没有设计要求时,应为系统工作压力的2倍~2.5倍。
9.2.14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安装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出水管或水泵吸水管应满足最低有效水位出水不掺气的技术要求。
    2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溢流管、泄水管不应与生产或生活用水的排水系统直接相连,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
9.2.15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按接口、本体、连接管、止回阀、安全阀、放空管、控制阀的顺序进行,止回阀的安装方向应使消防用水能从消防水泵接合器进入系统,整体式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按其安装使用说明书进行。
    2 消防水泵接合器永久性固定标志应能识别其所对应的消防给水系统;当有分区时,应有分区标识。
9.2.16 室内消火栓及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建筑物内设置的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栓口、消防水枪和水带及配件。
    2 试验用消火栓栓口处应设置压力表。
    3 室内消火栓及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固定标志;当室内消火栓因美观要求需要隐蔽安装时,应有明显的标志,并应便于开启使用。
    4 消火栓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的墙面成90°角,栓口不应安装在门轴侧。
9.2.17 消火栓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的启闭阀门设置位置应便于操作使用,阀门的中心距箱侧面应为140 mm,距箱后内表面应为100 mm,允许偏差为±5 mm。
    2 消火栓箱门的开启不应小于120°。
9.2.18 消防给水系统干管与水灭火系统连接处应设置独立阀门,并应保证各系统独立使用。
9.2.19 消防给水系统减压阀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减压阀水流方向应与供水管网水流方向一致。
    2 减压阀前应安装过滤器。
    3 减压阀前后应安装压力表。
9.2.20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支架、吊架的安装位置不应妨碍喷头的喷水效果;管道支架、吊架与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00 mm,与末端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750 mm。
9.2.21 各类电气管路明敷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 mm。
9.2.22 消防电气管路暗敷时,应敷设在不燃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 mm。
9.2.23 电气槽盒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吊直径不应小于6mm:
    1 槽盒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 槽盒转角或分支处。
    3 直线段不大于3 m处。
9.2.24 管路经过建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缝处时,应采取补偿措施,线缆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应留有适当余量。
9.2.2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部件、设备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