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综合体消防技术标准 DG/TJ08-240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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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验收

9.4.1 消防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系统自验收。

9.4.2 消防系统检测、验收时,应对施工单位提供的下列资料进行齐全性和符合性检查,并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要求填写检查记录: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
    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 系统安装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 系统部件的现场设置情况记录。
    6 系统控制逻辑编程记录。
    7 系统调试记录。
    8 系统部件的检验报告、合格证明材料。
9.4.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火卷帘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及其他相关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检测、验收应在各系统功能满足现行相关国家技术标准和系统设计文件规定的前提下进行。
9.4.4 消防物联网系统的检查、验收应按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技术标准》DG/TJ 08-2251规定的检查内容和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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