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设计标准 DG/TJ08-2451-2024
8.1.5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和露天使用的充电设施防水要求应不低于IP54。
8.1 供配电
8.1.1 地下及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停车库的消防设备、信息系统、安保系统的供电负荷等级应和主体建筑保持一致。独立建造的大、中型封闭式地面电动自行车停车库、敞开式地面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及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其消防设备、信息系统及安保系统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充电柜、换电柜内的消防装置,应采用独立消防电源,供电时间不少于60min。
8.1.2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的配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的相关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 配电容量应满足区域内全部负荷的正常用电要求,并应预留20%余量。
2 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并设置专用电表计量。
3 每个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设置专用配电箱,每个输出回路除应设置过载、短路、过电压保护功能外,还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动作阈值不应超过30mA,室外安装的配电箱应设置电涌保护器。
4 配电回路接地制式应为TN-S制。
5 每个充电车位应设置1个充电插座,充电插座应采用二孔加三孔10A 插座,插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99.1的要求。
8.1.3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的线缆选择及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 及《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的有关规定,且线缆的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8.1.4 封闭式地面电动自行车库及敞开式地面电动自行车库的防雷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计算后确定,并采取相应防雷措施。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内的所有固定金属设备均应可靠接地。8.1.2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的配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的相关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 配电容量应满足区域内全部负荷的正常用电要求,并应预留20%余量。
2 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并设置专用电表计量。
3 每个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设置专用配电箱,每个输出回路除应设置过载、短路、过电压保护功能外,还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动作阈值不应超过30mA,室外安装的配电箱应设置电涌保护器。
4 配电回路接地制式应为TN-S制。
5 每个充电车位应设置1个充电插座,充电插座应采用二孔加三孔10A 插座,插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99.1的要求。
8.1.3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的线缆选择及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 及《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的有关规定,且线缆的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8.1.5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和露天使用的充电设施防水要求应不低于IP54。
条文说明
8.1.1 大、中型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分类见本标准第1.0.3条。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第1部分:技术规范》GB/T 42236.1的规定,充电柜、换电柜内应安装消防装置,具有火灾探测、声光报警功能,其供电应采用独立消防电源,供电时间不少于60min。
8.1.2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第1部分:技术规范》GB/T 42236.1的规定,交流充电控制器输入、输出电气回路的配电容量按照每个充电插座负荷500 W、需用系数1.0和充电插座数量进行计算;充电柜、换电柜配电容量不低于充电柜或换电柜总功率,按照该区域充电柜设置最高功率及布柜数量进行计算,并预留20%余量。
依据《上海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建设导则》的要求,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配电箱应采用三相进线,箱内每个充电回路不应超过5个充电插座。
充电插座的间距要求见本标准第4.2.4条。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第1部分:技术规范》GB/T 42236.1的规定,充电柜、换电柜内应安装消防装置,具有火灾探测、声光报警功能,其供电应采用独立消防电源,供电时间不少于60min。
8.1.2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第1部分:技术规范》GB/T 42236.1的规定,交流充电控制器输入、输出电气回路的配电容量按照每个充电插座负荷500 W、需用系数1.0和充电插座数量进行计算;充电柜、换电柜配电容量不低于充电柜或换电柜总功率,按照该区域充电柜设置最高功率及布柜数量进行计算,并预留20%余量。
依据《上海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建设导则》的要求,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配电箱应采用三相进线,箱内每个充电回路不应超过5个充电插座。
充电插座的间距要求见本标准第4.2.4条。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