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1666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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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 局部应用灭火试验

7.39.1 A类火局部应用灭火试验
7.39.1.1 灭火系统设计由生产单位提供。
7.39.1.2 试验系统应在生产单位提供的最大管路条件下进行,即系统所使用的管路最长、弯头数最多、最大管径。试验前,应保证驱动气体瓶组(贮气瓶型干粉灭火系统)或系统(贮压型干粉灭火系统)在最低使用温度下放置16h。
7.39.1.3 试验模型、喷嘴类型、喷嘴数量及喷嘴布置位置均由生产单位确定。
7.39.2 B类火局部应用灭火试验
7.39.2.1 灭火系统设计由生产单位提供。
7.39.2.2 试验系统应在生产单位提供的最大管路条件下进行,即系统所使用的管路最长、弯头数最多、最大管径。试验前,应保证驱动气体瓶组(贮气瓶型干粉灭火系统)或系统(贮压型干粉灭火系统)在最低使用温度下放置16h。
7.39.2.3 试验模型、喷嘴类型、喷嘴数量及喷嘴布置位置均由生产单位确定,记录试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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