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宅设计标准 DGJ08-20-2019
1 总则
1.0.1 为适应本市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住宅建设水平,满足广大市民对居住质量、居住功能、居住环境和防火安全的需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城镇新建建筑高度100m以下住宅的设计。改建、扩建城镇住宅的设计在技术条件相同时也可适用。建筑高度在100m及以上、150m以下的高层住宅,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外,其设计应进行专题论证。
1.0.3 住宅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体现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和海绵城市等指导思想,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设计原则。
1.0.4 住宅设计应符合本市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1.0.5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和多样化,因地制宜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推广装配式住宅、工业化建造技术和模数协调技术,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6 实施全装修的新建住宅,其建筑设计与装修设计应同步进行。
1.0.7 住宅设计应从建筑全寿命期考虑,宜采用“套型可变”的设计理念,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改造的可能性。
1.0.8 本标准所用住宅层数的表述与相关的国家和本市规范、标准、规定相统一,涉及消防的部分应同时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建筑高度”的计算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城镇新建建筑高度100m以下住宅的设计。改建、扩建城镇住宅的设计在技术条件相同时也可适用。建筑高度在100m及以上、150m以下的高层住宅,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外,其设计应进行专题论证。
1.0.3 住宅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体现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和海绵城市等指导思想,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设计原则。
1.0.4 住宅设计应符合本市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1.0.5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和多样化,因地制宜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推广装配式住宅、工业化建造技术和模数协调技术,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6 实施全装修的新建住宅,其建筑设计与装修设计应同步进行。
1.0.7 住宅设计应从建筑全寿命期考虑,宜采用“套型可变”的设计理念,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改造的可能性。
1.0.8 本标准所用住宅层数的表述与相关的国家和本市规范、标准、规定相统一,涉及消防的部分应同时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建筑高度”的计算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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