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宅设计标准 DGJ08-20-2019
3.3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3.3.1 居住小区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的居住小区内应设有消防车道,其转弯半径(内径)不应小于9m,其尽端式消防车道的回车场地不应小于12mx12m。
2 高层住宅应设有环形消防车道,其转弯半径(内径)不应小于12m,当确有困难时,应至少沿住宅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登高操作面,其尽端式消防车道的回车场地不应小于15mx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x18m。
3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2处与其他车道连通。
3.3.2 联体的住宅群,当一个方向的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之一的规定:
1 应沿建筑群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2 消防车道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旁应设置室外消火栓,且建筑应设置与两条车道连通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应大于80m。
3.3.3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消防车道靠近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3.3.4 高层住宅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高层住宅,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与高层住宅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2 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层住宅,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1 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的居住小区内应设有消防车道,其转弯半径(内径)不应小于9m,其尽端式消防车道的回车场地不应小于12mx12m。
2 高层住宅应设有环形消防车道,其转弯半径(内径)不应小于12m,当确有困难时,应至少沿住宅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登高操作面,其尽端式消防车道的回车场地不应小于15mx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x18m。
3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2处与其他车道连通。
3.3.2 联体的住宅群,当一个方向的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之一的规定:
1 应沿建筑群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2 消防车道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旁应设置室外消火栓,且建筑应设置与两条车道连通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应大于80m。
3.3.3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消防车道靠近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3.3.4 高层住宅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高层住宅,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与高层住宅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2 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层住宅,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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