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宅设计标准 DGJ08-2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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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卫生间

4.5.1 住宅的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当套型内仅设有一个卫生间时,宜采用分离式布置。三件卫生设备集中布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
4.5.2 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有多个卫生间时,至少应有一间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无通风窗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换气措施。
4.5.3 卫生间内设备、设施及管线应整体设计。
4.5.4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餐厅。
4.5.5 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层住户厨房、卧室、起居室和餐厅的上层。当布置在本套内其他房间的上层时,应采取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4.5.6 有无障碍设计要求的住宅卫生间应设置无障碍扶手等设施,其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以及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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