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宅设计标准 DGJ08-20-2019
5.9 安全避难
5.9.1 避难层(间)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同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避难区的净面积应按3人/㎡计算;避难层(间)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
2 避难区除开向防烟楼梯间或其前室的门外,不得开设其他门洞。设备间的检修门应开向公共走道,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
3 除供水管道外,其他管道不应直接敷设在避难区内。
4 避难层(间)上下窗槛墙的高度不应低于1.20m,与相邻外墙开口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50m。
5.9.2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高层住宅,每户应设置一间房间,该房间宜对应住宅的消防车登高场地布置,且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1 避难区的净面积应按3人/㎡计算;避难层(间)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
2 避难区除开向防烟楼梯间或其前室的门外,不得开设其他门洞。设备间的检修门应开向公共走道,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
3 除供水管道外,其他管道不应直接敷设在避难区内。
4 避难层(间)上下窗槛墙的高度不应低于1.20m,与相邻外墙开口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50m。
5.9.2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高层住宅,每户应设置一间房间,该房间宜对应住宅的消防车登高场地布置,且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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