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宅设计标准 DGJ08-2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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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14.0.1 实施全装修的住宅套内的主要房间应设置空调设施,非全装修住宅套内的主要房间应预留空调设施的位置和条件。

14.0.2 供暖室内设计温度、空调室内设计温度、相对湿度和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最小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无集中新风系统的住宅新风换气次数宜为1次/h。
14.0.3 户式集中新风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新风系统技术标准》JGJ/T440的规定。
14.0.4 采用辐射供热供冷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行业标准《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JGJ142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DGJ08-2161的规定。
14.0.5 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能有组织地排放,不应出现倒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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