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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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要求

4.1.1 施工图设计文件。

    1 合同要求所涉及的所有专业的设计图纸(含图纸目录、说明和必要的设备、材料表,见第4.2节至第4.8节)以及图纸总封面;对于涉及建筑节能设计的专业,其设计说明应有建筑节能设计的专项内容;涉及装配式建筑设计的专业,其设计说明及图纸应有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内容;
    2 合同要求的工程预算书;
    注:对于方案设计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的项目,若合同未要求编制工程预算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工程概算书(见第3.10节)。
    3 各专业计算书。计算书不属于必须交付的设计文件,但应按本规定相关条款的要求编制并归档保存。
4.1.2 总封面标识内容。
    1 项目名称;
    2 设计单位名称;
    3 项目的设计编号;
    4 设计阶段;
    5 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
    6 设计日期(即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条文说明
4.1.1-1 为了确保设计文件中各专业内容的完整性,避免设计文件中有关内容的重复,本规定不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单列建筑节能设计内容的综合专篇,但有关专业的设计文件(如设计说明),应有上述内容的专门章节。
4.1.1-2 工程预算书不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包括的内容。但当合同明确要求编制工程预算书,且合同规定的设计费中包括单独收取的工程预算书编制费时,设计方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预算书。
4.1.1-2 注 工程概算书是初步设计应包括的内容,不能因为一阶段设计(即方案设计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而删减此内容。但如果一阶段设计合同要求编制预算书,再编制概算书就没有意义了。所以本规定要求:对于一阶段设计,如果设计单位不提供预算书,就应提供概算书。在本次修订工作中,曾收到关于删除此注的反馈意见。对此修订组专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本规定的部门沟通,最终决定保留此注。
4.1.1-3 各专业计算书是内部作业文件,当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文件审查要求提供计算书时,应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计算书。
4.1.2 总封面的格式可由设计单位自行设计,标识的内容应包括(可不限于)本规定所列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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