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游泳馆建设标准 建标203-2024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第五章 建筑和建筑设备

第三十六条 城市公共游泳馆的建设应与城市风貌、城市文脉、城市精神相适应,建筑设计应符合经济、适用、绿色、低碳、美观的原则,在城市公共游泳馆空间形式、设备选型、材料选用时满足节能、环保等可持续发展要求。
第三十七条 城市公共游泳馆的建设应采用多功能、智慧化等手段,提供多样化的公共体育服务,满足体育产业和体育文化等日常多功能综合利用的发展需要。
第三十八条 城市公共游泳馆结构形式应满足大空间、大跨度的建筑设计要求,同时具备合理性和经济性。
第三十九条 城市公共游泳馆应充分满足相应级别的体育比赛要求,同时应满足观众观看比赛所需要的视觉及声学环境要求。
第四十条 城市公共游泳馆建筑应便于维护管理,同时应设有安全可靠、方便疏散的设施,能够及时有效应对使用中突发的地震、火灾等紧急情况和意外事件。
第四十一条 泳池的类型应根据城市公共游泳馆的主要使用目的和经济性等因素确定,游泳池、跳水池的设置标准应满足所适用水上运动项目的技术和安全要求。辅助用房应有一定的适应性和灵活性,运动场地与更衣室和卫生间的位置布局应符合游泳运动的活动规律。
第四十二条 城市公共游泳馆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并满足老年人及儿童进行健身活动的需求。
第四十三条 泳池场地、材料、器材及水处理设备的选用应满足国家体育专项标准。
第四十四条 城市公共游泳馆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当地节能减排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对暖通空调、供配电、照明、智能化、给水排水、消防、电梯等设备应采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产品。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