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范 GB/T4448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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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3.1 火灾探测器
5.3.1.1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
5.3.1.1.1 探测器处于离线状态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应显示故障部件的信息。
5.3.1.1.2 探测器处于报警状态时,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发出火警声、光信号,记录报警时间,并显示报警信号相关信息。
5.3.1.1.3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对探测器的报警状态进行复位,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熄灭。
5.3.1.2 独立式感烟/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
    探测报警器处于报警状态时,探测报警器应发出火灾报警声信号,声报警信号的声压级应符合GB 50166的规定。
5.3.1.3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5.3.1.3.1 探测器离线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应显示故障部件的信息。
5.3.1.3.2 探测器光路的减光率未达到探测器的报警阈值时,探测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3.1.3.3 探测器光路的减光率达到探测器的报警阈值时,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发出火警声、光信号,记录报警时间,并显示报警信号相关信息。
5.3.1.3.4 探测器光路的减光率超过探测器的报警阈值时,探测器的火警或故障确认灯应点亮,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发出火警或故障声、光信号,记录报警时间,并显示报警信号相关信息。
5.3.1.3.5 探测器监测区域恢复正常后,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对探测器状态复位,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熄灭。
5.3.1.4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5.3.1.4.1 探测器离线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应显示故障部件的信息。
5.3.1.4.2 敏感部件与信号处理单元断开时,探测器的故障指示灯应点亮,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显示相关信息。
5.3.1.4.3 探测器处于报警状态时,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发出火警声、光信号,记录报警时间,并显示报警信号相关信息。
5.3.1.4.4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对探测器的报警状态进行复位,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熄灭。
5.3.1.5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
5.3.1.5.1 探测器离线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应显示故障部件的信息。
5.3.1.5.2 探测器监测区域的光波达到探测器的报警设定阈值时,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的火警确认灯应在30s内点亮并保持,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发出火警声、光信号,记录报警时间,并显示报警信号相关信息。
5.3.1.5.3 探测器监测区域恢复正常后,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对探测器的报警状态进行复位,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熄灭。
5.3.1.6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5.3.1.6.1 采样管路的气流改变时,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的故障指示灯应点亮、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探测器处于故障状态时,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采样管路的气流恢复正常后,探测器应能恢复正常监视状态。
5.3.1.6.2 在试验烟气的作用下,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应在120s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5.3.1.7 可燃气体探测器
5.3.1.7.1 探测器在被监测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在30s内点亮并保持,控制器应发出可燃气体报警声、光信号,并记录报警时间。
5.3.1.7.2 探测器的监测区域恢复正常后,控制器应能对探测器的报警状态进行复位,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熄灭。
5.3.1.7.3 对于线型光束可燃气体探测器,当探测光束被完全遮挡时,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的故障指示灯应在100s内点亮。
5.3.1.8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5.3.1.8.1 对于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当监测区域的剩余电流达到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在30s内点亮并保持,监控设备应发出监控报警声、光信号,并显示发出报警信号部件的地址注释信息。
5.3.1.8.2 对于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当被监视部位温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在40s内点亮并保持,监控设备应发出监控报警声、光信号,并显示发出报警信号部件的地址注释信息。
5.3.1.8.3 对于故障电弧探测器,当监测区域单位时间内故障电弧的数量达到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在30s内点亮并保持,监控设备应发出监控报警声、光信号,并显示发出报警信号部件的地址注释信息。
5.3.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5.3.2.1 按钮离线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应显示故障部件的信息。
5.3.2.2 按钮动作后,按钮的火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发出火警声光信号,记录报警时间,并显示报警信号相关信息。
5.3.2.3 按钮的机械结构复位后,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对按钮的报警状态进行复位,按钮的火警确认灯应熄灭。
5.3.3 火灾报警控制器
5.3.3.1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功能、操作级别、屏蔽功能、主备电自动转换功能、故障报警功能、短路隔离保护功能、火警优先功能、消音功能、二次报警功能和复位功能,应符合GB50166的要求。
5.3.3.2 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的自动和手动工作状态转换显示功能应符合GB50166的要求。
5.3.4 火灾显示盘
5.3.4.1 火灾显示盘的接收和显示报警信号功能、消音功能、复位功能、操作级别和电源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GB 50166的相关要求。
5.3.4.2 非控制器供电的火灾显示盘的主备电转换功能应符合GB50166的要求。
5.3.5 消防联动控制器
5.3.5.1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对指示灯、音响器件、显示器、打印机等进行功能自检。
5.3.5.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自动和手动工作状态转换及显示功能。
5.3.5.3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5.3.5.4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GB16806的要求。
5.3.6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5.3.6.1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显示完整的建筑总平面图,每个保护对象的建筑平面图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系统的系统图。
5.3.6.2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与控制器之间的通讯中断时,显示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
5.3.6.3 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联动控制信号、反馈信号时,显示装置应在10s内显示报警或启动设备对应的建筑位置、建筑平面图,在建筑平面图上指示报警或启动设备的物理位置、报警或启动设备的地址注释信息、记录报警或启动时间,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信息一致。
5.3.6.4 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监管报警信号、屏蔽信号、故障信号时,显示装置应在100s内显示设备对应的建筑位置、建筑平面图,在建筑平面图上指示设备的物理位置、设备的地址注释信息、记录报警时间,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信息一致。
5.3.6.5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记录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报警时间、地址注释信息及复位操作信息。
5.3.6.6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记录受控设备的类型、启动时间、反馈信息、地址注释信息。
5.3.6.7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记录各消防设备的动态信息,并能记录制造商、产品有效期等信息。
5.3.6.8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记录值班及操作人员的代码、产品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时间、系统程序的进入和退出时间。
5.3.6.9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在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各输入信号撤除后,显示装置应能对显示器工作状态复位,恢复正常显示状态。
5.3.7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自检功能、报警功能、消音和复位功能、主备电源自动转换功能等,应符合GB 16808的要求。
5.3.8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5.3.8.1 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后,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在10s内发出监控报警声、光信号,并记录报警时间,并应显示发出报警信号部件的地址注释信息。
5.3.8.2 监控设备与现场部件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显示故障部件的地址注释信息。
5.3.8.3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能对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件进行功能自检。
5.3.8.4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根据不同的使用对象设置不同的操作级别。
5.3.8.5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能对监控设备的报警状态复位,清除监控设备的声、光报警信号。
5.3.9 火灾警报器
5.3.9.1 火灾声警报器声警报的声压级应符合GB 50166的规定,带有语音提示功能的声警报器应能清晰播报语音信息。
5.3.9.2 在正常环境光线下,火灾光警报器的光信号在警报器生产企业声称的最大设置间距处应清晰可见。
5.3.10 消防专用电话
5.3.10.1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有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电话分机应能以直通方式呼叫。
5.3.10.2 消防控制室应能接收消防电话分机的呼叫。
5.3.10.3 通话音质应清晰。
5.3.10.4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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