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 GB/T4272-2024
4 总体要求
4.1 具有下列工况之一的设备、管道及其附件应保温:
a)外表面温度高于323K(50℃)且需要减少热损失的;
b)工艺生产中需要减少介质的温度降低或延迟介质凝结的;
c)工艺生产中不需保温的设备、管道及其附件,但其外表面温度超过333K(60℃)且无法采用其他措施防止引起烫伤的部位。
4.2 具有下列工况之一的设备、管道及其附件应保冷:
4.2 具有下列工况之一的设备、管道及其附件应保冷:
a)为减少冷介质及载冷介质在生产和输送过程中冷损失的;
b)为防止或降低冷介质及载冷介质在生产和输送过程中温度升高或气化的;
c)为防止273K(0℃)以上常温以下的设备或管道外表面凝露的;
d)与保冷设备或管道相连的仪表及其附件;
e)工艺生产中不需保冷的设备、管道及其附件,但其外表面温度低于273K(0℃)且无法采取其他措施防止引起冻伤的部位。
4.3 具有下列工况之一的设备、管道及其附件应防火:
a)发生火灾时,介质因自氧化和自吸热后发生反应,放热并造成设备或管道内温度或压力升高易引发燃烧或爆炸的;
b)介质漏出在绝热层内积聚,发生反应后易引发燃烧、爆炸的。
4.4 绝热设计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隔声、防腐蚀等要求。
4.5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管道及其附件不应绝热:
a)直接通向大气的排凝、放空管道且无安全、防烫伤、防冻伤要求的;
b)工艺要求裸露的。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