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 GB/T5029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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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分期发展规划

9.0.1 风景区总体规划年限一般为20年,规划分期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期或近期规划:1年~5年。
    2 第二期或远期规划:6年~20年。
9.0.2 分期发展规划应详列风景区建设项目一览表。分期发展目标与重点项目,应兼顾风景游赏、旅游服务、居民社会的协调发展,体现风景区自身发展规律与特点。
9.0.3 近期发展规划应提出发展目标、重点、主要内容,并应提出具体建设项目、规模、性质、布局、投资估算和实施措施等。
9.0.4 远期规划的目标应提出风景区总体规划所能达到的最终状态和目标,并应提出发展期内的发展重点、主要内容、发展水平、健全发展的步骤与措施。
9.0.5 近期规划项目与投资估算应包括风景游赏、旅游服务、居民社会三个职能系统的内容以及实施保育措施所需的投资。

条文说明
9.0.1、9.0.2 风景区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典型地域,是有别于城市和乡村的人类第三生活游憩空间。风景区总体规划是从资源条件出发,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对风景实施有效保护与永续利用,对景源潜力进行合理开发并充分发挥其效益,使风景区得到科学的经营管理并能持续发展的综合部署。这种未来的“锦绣前程”规划,需要有配套的分期规划来保证其逐步实现和有序过渡。
    风景区分期规划一般分两期,即近期和远期;有时也可以分为四期,即近期、中期、远期和远景;远景是建议性而非必要的。每个分期的年限,一般应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便于相互协调和包容。
    风景区建设项目应包括基础设施、资源保护、风景游览、旅游设施、居民社会等各类建设,明确各类建设项目的位置、规模,重点项目应明确建设控制要求,以便衔接下一步详细规划。当代风景区发展的重要现实之一是游人发展规模超前膨胀,而投资规模和步伐难以均衡或严重滞后,这就需要在分期发展目标和实施的具体年限之间留有相应的弹性。
9.0.3 由于各地和各阶段的风景区总体规划程序不同,所以近期规划的时间,应从规划确定并开始实施的年度标起。近期发展规划的五年,应同国民经济发展五年计划的深度要求相一致。其主要内容和具体建设项目应比较明确;运转机制调控的重点和任务应比较明确;风景游赏发展、旅游设施配套、居民社会调整等三者的轻重缓急与协调关系应比较明确;关于投资估算和效益评估及实施措施应比较明确和可行。
9.0.4 远期规划的时间一般是20年以内,这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大致相同。远期规划目标应使各项规划内容形成规模,形成规划的整体构架,风景区整体上进入良性循环和持续发展的阶段。
9.0.5 关于投资估算的范围,近期规划要求详细和具体一些,并反映当代风景区发展中所普遍存在的居民社会调整问题。因为在大多数风景区,如果缺少居民社会调整的经费及渠道,一些风景或旅游规划项目就难以启动。因此,近期规划项目和投资估算,应包括风景游赏、旅游设施、居民社会三个职能系统的内容,并反映三者的相关关系。同时,还应包括实施保育措施所需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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