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门 GB1295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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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检验规则

8.1 出厂检验
8.1.1 防火门产品出厂检验时应对每一樘门框、门扇进行检验的项目至少包括6.1、6.4.1规定的项目。
8.1.2 防火门产品出厂检验时应进行抽样检验的项目至少包括6.2、6.3、6.4规定的项目,生产企业应依据订单产品数量确定抽样方法、抽样检验频次、抽样检验数量。
8.1.3 防火门产品涉及6.1、6.6的要求及配件情况,应在交付使用前完成。
8.1.4 防火门产品应由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逐项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并经安装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8.1.5 准许生产企业在本文件基础上,结合其技术和制造能力水平制定不低于本文件及其他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并适当增加出厂检验项目。有关材料、配件、外观及尺寸见附录C。
8.2 型式检验
8.2.1 检验项目
    防火门产品型式检验项目为第6章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内容的适用项目,不同类别的防火门的基本检验项目见表8。
8.2.2 检验样品
    防火门产品型式检验样品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批次产品中抽取,最小批次量为3樘,抽取样品数量2樘。其中1樘依次进行6.1、6.2.2、6.4、6.5、6.6、6.8和6.9项目检验,另1樘依次进行6.7、6.2.1、6.3项目检验和结构符合性核查。
8.2.3 检验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c)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
    d)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
    e)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f)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8.2.4 判定规则
    第6章的全部适用项目检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定该产品型式检验合格;否则,判定该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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