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 GB25972-2024
5.17 防护区泄压装置
5.17.1 外观
5.17.1.1 防护区泄压装置各构成部件应无明显加工缺陷或机械损伤,进行防腐处理的部件外表面的防腐涂层、镀层应完整、均匀。
5.17.1.2 紧固件应牢固无松动。
5.17.2 动作压力
防护区泄压装置的额定开启压力由生产者公布,开启压力应不大于1100 Pa,防护区泄压装置的额定关闭压力应不低于额定开启压力200 Pa以上,按6.6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实测开启和关闭压力的偏差均应不大于100Pa。
5.17.3 有效泄压面积
按6.6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防护区泄压装置的有效泄压面积应不小于生产者公布值。
5.17.4 工作可靠性要求
按6.23.5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防护区泄压装置应能准确、可靠地启闭,各零部件应无明显变形、损伤。
5.17.5 耐盐雾腐蚀性能
耐腐蚀性能应符合5.1.6.1的规定,试验后防护区泄压装置不应有明显的腐蚀损坏,其动作压力应符合5.17.2的规定。
5.17.6 耐低温性能
按6.64规定的方法进行耐低温试验,试验后进行启闭试验,防护区泄压装置应能正常启闭。
5.17.7 耐高温性能
按6.65规定的方法进行耐高温试验,试验后进行启闭试验,防护区泄压装置应能正常启闭。
5.17.8 耐振动性能
按6.16.4规定的方法进行振动试验,防护区泄压装置应无松动、变形、损坏,应能正常启闭。
5.17.9 耐火性能
按6.66规定的方法进行耐火试验,其耐火时间不应小于0.5h,试验过程中,防护区泄压装置背火面不应出现连续10s以上的火焰;耐火试验后,防护区泄压装置应完整、无损坏。
5.17.10 漏风量要求
在环境温度下,使防护区泄压装置两侧保持实际关闭压力的气体静压差,其单位面积的漏风量(标准状态)应不大于生产者公布值。
5.17.11 抗负压能力
按6.68规定的方法进行抗负压能力试验,试验后再按6.62进行动作压力测试,应能正常开启。
5.17.12 标志
5.17.12.1 防护区泄压装置明显部位应永久性标示气流方向。
5.17.12.2 防护区泄压装置在保护区墙外侧面的部件,应标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5.17.12.3 防护区泄压装置明显部位应至少标识:生产者名称或商标、型号规格、开启压力、关闭压力、漏风量、耐火时间、有效泄压面积、生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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