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灭火设备 GB20031-2024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类别
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
d)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e)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时。
7.2 检验项目
产品型式检验项目应按表18的规定进行。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不应少于表18中规定的项目。
7.3 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出厂检验部件的抽样基数由生产单位根据实际生产量确定,样品数量按表18和附录B~附录U的要求确定。
型式检验部件的抽样基数不应少于附录B~附录U规定的样品数量的3倍,部件采用一次性随机抽样,样品数量应符合附录B~附录U的规定。
7.4 判定规则
7.4.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产品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检验,仍有不合格项,即判产品不合格。
7.4.2 型式检验
产品的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产品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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