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隧道设计标准 DG/TJ08-203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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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

17.6.1  除短隧道外,隧道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7.6.2  系统应实时探测并输出报警信号,实时联动相关消防设备消灾。
17.6.3  系统由设在运营管理中心、隧道段的火灾报警控制设备组成局域网,应采用运营管理中心报警形式。在需要区域报警时,系统应采用光纤环网结构,区域报警主机应负责相关区域的自动/手动报警、联动和火情显示等工作。
17.6.4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探测报警装置:
    1 运营管理中心的各类设备机房、电缆通道、电缆竖井、电缆夹层、走廊、会议室、办公室、控制室及其它管理用房;
    2 隧道内的行车区域、各类设备机房、电缆通道、电缆夹层、走廊、办公室、控制室等管理用房。
17.6.5  火灾自动探测报警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隧道内行车区域火灾自动探测报警装置可选用点式红外火焰探测器、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灾探测器;
    2 电缆通道、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等区域可选用线型感温电缆、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3 各种设备机房、变电所、配电室可选用点式感温、感烟探测器或极早期火灾探测器。
17.6.6  线型光纤感温探测器应设置在隧道上部,每根探测器可覆盖的车道数量不应超过2条。点式红外火焰探测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设置在隧道侧墙上方、行车限界范围内,保证无探测盲区。
17.6.7  隧道的行车区应设置防水型手动报警按钮,其间距不应大于50m。
17.6.8 隧道内行车区域应设置发光警报装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50m。隧道入口外部应设置指示隧道内发生火灾的警报信号装置。
17.6.9  隧道现场火灾报警信号传输至运营管理中心的时间应小于60s。
17.6.10系统应在运营管理中心内设置消防控制室,内设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手动直接启动装置。
17.6.11 消防控制室内设备应具有以下功能:
    1 接收并显示全线各区域送来的火灾报警、故障报警和防灾设备的工作状态信号;
    2 对全线消防设施进行集中监控;
    3 对全线火灾事件、历史资料进行存档和管理。
17.6.12 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
17.6.13 系统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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