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隧道设计标准 DG/TJ08-2033-2017
21.2 噪声污染防治
21.2.1 隧道设备噪声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各种设备传至行车道内的噪声不应高于85dB(A);
2 隧道管理用房的环境等效声级不应高于60dB(A);
3 产生噪声污染的动力设备宜设于专用机房内;
4 通风系统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必要时分别在风机的进风口和出风口设置消声器;
5 风机、水泵等动力设备宜在设备机座或基础下设置隔振垫或减振器等,并在与设备直接连接的进出管道上设置柔性接头。
21.2.2 隧道路面宜采用低噪声路面,隧道洞口宜采取降噪措施。
21.2.3 隧道通风井位置应避让噪声敏感建筑,与噪声敏感建筑的防护距离不宜小于10m,且风口应背向噪声敏感建筑。
1 隧道各种设备传至行车道内的噪声不应高于85dB(A);
2 隧道管理用房的环境等效声级不应高于60dB(A);
3 产生噪声污染的动力设备宜设于专用机房内;
4 通风系统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必要时分别在风机的进风口和出风口设置消声器;
5 风机、水泵等动力设备宜在设备机座或基础下设置隔振垫或减振器等,并在与设备直接连接的进出管道上设置柔性接头。
21.2.2 隧道路面宜采用低噪声路面,隧道洞口宜采取降噪措施。
21.2.3 隧道通风井位置应避让噪声敏感建筑,与噪声敏感建筑的防护距离不宜小于10m,且风口应背向噪声敏感建筑。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 上一节:21.1 一般规定
- 下一节:21.3 大气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