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标准 GB/T5145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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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厂址选择

4.0.1 焚烧厂厂址选择应满足城乡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的要求。
4.0.2 焚烧厂厂址选择应根据焚烧厂的服务区域、服务区域的垃圾转运能力、运输距离、预留发展等因素确定。
4.0.3 焚烧厂厂址选择应满足生态保护、饮用水源保护、文物保护、矿产资源、机场净空、文化遗址、军事设施、风景名胜区等的要求。
4.0.4 焚烧厂所选厂址的自然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在发震断裂带、滑坡、泥石流、沼泽、流沙、岩溶发育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
    2 选址应遵循集约化用地原则,优先选择在工业区或环保产业园区;
    3 厂址标高应满足高于重现期为50年一遇的洪水位条件;当不能满足洪水位条件而又必须选择该厂址时,厂区应有建设排洪(涝)沟、防洪(涝)堤等可靠防洪、排涝设施的条件;
    4 厂址与垃圾处理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
    5 厂址选择时,应同时确定灰渣处理与处置的场所;
    6 厂址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
    7 厂址附近应有必需的电力供应;对于焚烧发电厂,厂址应根据接入地区电网条件、输电线路出线方向、电压等级、回路数以及高压输电线路对附近建(构)筑物的影响等因素确定;
    8 对于利用垃圾焚烧热能供热(冷)的焚烧厂,厂址的选择应根据热(冷)用户分布、供热(冷)管网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性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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