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标准 GB/T5145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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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总图布置

6.3.1 焚烧厂应以综合主厂房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按垃圾处理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特点,结合地形、风向、用地条件,按功能分区合理布置。
6.3.2 厂区各种管线应合理布置、统筹安排,且应符合各专业管线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管线的敷设方式应根据厂区条件、规范要求及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
6.3.3 建筑物单体、堆场、储罐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各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6.3.3的规定。

    注:
    ① 自然通风冷却塔(机械通风冷却塔)与主控楼、单元控制楼、计算机室等建筑物间距采用30m,与其他建筑物间距采用15m~20m(除水工设施等采用15m外,其他均采用20m),且不小于2倍塔的进风口高度;
    ② 冷却塔0m(水面)外壁至屋外配电装置构架净距,当冷却塔位于屋外配电装置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时为40m,位于冬季盛行风的下风侧时为25m;
    ③ 非严寒地区或全年主导风向下风侧采用40m,严寒地区或全年主导风向上风侧采用60m;
    ④ D为逆流式自然通风冷却塔进出口下缘塔筒直径(人字柱与水面交点处直径),取相邻较大塔的直径;冷却塔采用非塔群布置时,塔间距宜为0.45D,困难情况下可适当缩减,但不应大于4倍进风口的高度;冷却塔采用塔集群布置时,塔间距宜为0.5D,有困难时可适当缩减;当间距小于0.5D时,应要求冷却塔采取减小风的负压负荷的措施;
    ⑤ 机械通风冷却塔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 50102的规定;塔一字形布置时,塔端净距不小于4m;塔平行错开布置时,塔端净距不小于4倍进风口高度;
    ⑥ 助燃油罐与厂区建(构)筑物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6.3.4 地磅房应设在焚烧厂内物流出入口处,并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与出入口的距离应大于一辆最长车的长度且宜为直通式。
6.3.5 厂区标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主厂房的室外地坪应满足防洪的要求,设计标高应高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0.5m以上。厂区其他区域的地面标高不应低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
    2 厂区设计标高不能满足防洪要求时,应设防洪堤,防洪堤堤顶标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于江、河、湖旁的焚烧厂,防洪堤堤顶标高应高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0.5m,当受风、浪影响较大时,防洪堤堤顶标高应再加50年一遇的浪爬高;
    2)位于海滨的焚烧厂,防洪堤堤顶标高应高于50年一遇的高水位或潮位0.5m,再加重现期50年、累积频率1%的浪爬高;
    3)在内涝地区建厂时,应设置厂区围堤,围堤应一次建成,堤顶标高应高于50年一遇的设计内涝水位0.5m以上。
6.3.6 厂内跨越道路的上料坡道、架空管廊等的下沿与道路路面的净空不应小于4m,保证消防车通行。
6.3.7 油罐及油泵房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6.3.8 助燃燃气设施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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