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标准 GB/T5145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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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垃圾接收

7.2.1 焚烧厂应设置汽车衡,对进厂垃圾进行称量。汽车衡的设置数量应根据焚烧厂规模、垃圾车规格及车流密度等因素确定。
7.2.2 垃圾称量系统应满足垃圾和其他进出厂物料的称重需求,并应具有称重、记录、打印与数据处理、传输、储存功能,数据应能储存3年以上。
7.2.3 汽车衡规格应按垃圾车最大满载重量的1.3倍~1.7倍配置,准确度不应低于中准确度级(I级)。
7.2.4 焚烧厂应设置垃圾卸料大厅,并应封闭良好,垃圾车上料坡道宜做封闭处理,车辆出入口宜设置空气幕。
7.2.5 垃圾卸料平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卸料平台垂直于卸料门方向的宽度应根据最大垃圾运输车的长度确定,并应满足最大垃圾车转弯卸料的要求;
    2 应设置内墙防撞设施、信号灯、警示牌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及事故照明设施;
    3 应设置地面冲洗、废水导排设施和卫生防疫措施;
    4 应配备垃圾池间救援防护设备。
7.2.6 垃圾卸料口和卸料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卸料口数量应以维持正常卸料作业和垃圾进厂高峰时段不堵车为原则;
    2 卸料口宽度宜为最大垃圾车宽加1m~1.2m,高度应满足顺利卸料作业的要求;
    3 卸料门应具有耐腐蚀、强度高、寿命长、开关灵活、密闭性好等性能。
7.2.7 应在垃圾卸料区域适当位置设置垃圾车地锚、地面清扫人员安全带固定设施等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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