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计标准 GB/T51077-2024
12.3 室内电池更换站
12.3.1 电池更换站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探测报警区域应包括主要设备用房和设备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充电区、换电区、电池存储区和电池维护区应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并应具备消防联动控制功能。
12.3.2 电池更换站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12.3.2的规定。
表12.3.2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当建筑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表中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12.3.3 相邻防火分区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分区内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分隔。
12.3.4 室内电池更换站的排烟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有关规定。当按照场所内的火灾热释放速率计算排烟量时,对于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电池更换站,应按火灾热释放速率不小于3MW的稳态火计算;对于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电池更换站,应按火灾热释放速率不小于6MW的稳态火计算。
12.3.5 充电区、换电区、电池存储区及电池维护区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电池更换站及自然通风无法满足本标准第12.3.4条要求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防火分区机械排烟系统应与空气调节系统分开设置,宜与通风系统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2.3.6 充电区、换电区、电池存储区及电池维护间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站所在建筑物已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满足充电区、换电区、电池存储区及电池维护间消防要求时,可不重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2.3.1 消防联动功能指探测到火灾危险后,可根据消防系统设计要求自动停止充电、启动机械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故障电池自动隔离或转运等消防措施。
12.3.2 本条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对民用建筑物中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作出的要求,确定了处于不同层数建筑物的电池更换站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该要求高于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中对汽车库的防火分区要求。
12.3.5 电池热失控起火将会产生大量可燃、有毒烟气,消防救援十分困难,因此要求建设在高层和地下的电池更换站应合理配置防排烟设施,加强防烟、排烟能力。
12.3.6 电池发生起火事故时,一组电池起火容易引起其他电池组起火,因此充电区、换电区、电池存储区及电池维护区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避免火灾事故扩散。如建筑物已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可以满足充电区、换电区、电池存储区及电池维护区消防要求,可不重复设置。
12.3.2 本条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对民用建筑物中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作出的要求,确定了处于不同层数建筑物的电池更换站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该要求高于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中对汽车库的防火分区要求。
12.3.5 电池热失控起火将会产生大量可燃、有毒烟气,消防救援十分困难,因此要求建设在高层和地下的电池更换站应合理配置防排烟设施,加强防烟、排烟能力。
12.3.6 电池发生起火事故时,一组电池起火容易引起其他电池组起火,因此充电区、换电区、电池存储区及电池维护区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避免火灾事故扩散。如建筑物已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可以满足充电区、换电区、电池存储区及电池维护区消防要求,可不重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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