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计标准 GB/T51077-2024
12.3 室内电池更换站
12.3.1 电池更换站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探测报警区域应包括主要设备用房和设备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充电区、换电区、电池存储区和电池维护区应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并应具备消防联动控制功能。
12.3.2 电池更换站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12.3.2的规定。
表12.3.2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当建筑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表中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12.3.3 相邻防火分区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分区内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分隔。
12.3.4 室内电池更换站的排烟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有关规定。当按照场所内的火灾热释放速率计算排烟量时,对于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电池更换站,应按火灾热释放速率不小于3MW的稳态火计算;对于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电池更换站,应按火灾热释放速率不小于6MW的稳态火计算。
12.3.5 充电区、换电区、电池存储区及电池维护区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电池更换站及自然通风无法满足本标准第12.3.4条要求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防火分区机械排烟系统应与空气调节系统分开设置,宜与通风系统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2.3.6 充电区、换电区、电池存储区及电池维护间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站所在建筑物已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满足充电区、换电区、电池存储区及电池维护间消防要求时,可不重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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