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标准 GB/T51452-2024
11.5 直流及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UPS)
11.5.1 焚烧厂直流电源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工程直流电源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044的有关规定。
11.5.2 直流电源宜采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组容量在300Ah及以上时,应设专用的蓄电池室。专用蓄电池室宜布置在首层(0m层)。
11.5.3 铅酸蓄电池应采用单体为2V的蓄电池,直流电源成套装置组柜安装的铅酸蓄电池宜采用单体为2V的蓄电池,也可采用6V或12V组合电池。
11.5.4 当机组台数为2台及以上时,全厂宜设2组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合并供电的蓄电池。当全厂只有一台机组或直流负荷数量和容量较小的两台及以上机组,也可装设1组蓄电池。
11.5.5 直流电源系统宜采用对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合并供电的方式。直流电源系统标称电压宜采用220V。
11.5.6 1组蓄电池的直流电源系统接线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组蓄电池配置1套充电装置时,宜采用单母线接线;
2 1组蓄电池配置2套充电装置时,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2套充电装置应接入不同的母线段,蓄电池组应跨接在2段母线上。
11.5.7 2组蓄电池的直流电源系统接线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流电源系统应采用2段单母线接线,2段直流母线之间应设联络电器。正常运行时,2段直流母线应分别独立运行。
2 当2组蓄电池配置2套充电装置时,每组蓄电池及其充电装置应分别接入相应的母线段。
3 当2组蓄电池配置3套充电装置时,每组蓄电池及其充电装置应分别接入相应的母线段。第3套充电装置应经切换电器对2组蓄电池进行充电。
4 2组蓄电池的直流电源系统应满足正常运行中2段母线切换时不中断供电的要求。在切换过程中,2组蓄电池应满足标称电压相同,电压差小于规定值,且直流电源系统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允许短时并联运行。
11.5.8 直流网络宜采用集中辐射形供电方式或分层辐射形供电方式。当采用环形网络供电时,环形网络应由2回直流电源供电,直流电源应经隔离电器接入,正常时应采用开环运行方式。当2回电源由不同蓄电池组供电时,宜采用手动断电切换方式。
11.5.9 与电力系统连接的焚烧厂,厂用交流电源事故停电时间应按1h计算。不与电力系统连接且厂内未设置保安电源的孤立焚烧厂,厂用交流电源事故停电时间应按2h计算。
11.5.10 UPS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工程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 5491的有关规定。
11.5.11 主厂房UPS数量应根据分散控制系统(DCS)配置情况配置。网络继电器室的UPS宜与网络直流系统合并设计,采用直流和交流一体化不间断电源设备,也可设置独立的UPS。远离主厂房的辅助车间或相对独立的计算机监控系统,宜根据负荷情况设置独立的UPS。发电厂管理信息系统(MIS)宜装设独立的UPS。
11.5.12 交流不间断电源装置旁路开关的切换时间不应大于5ms;当交流厂用电消失时,交流不间断电源满负荷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h。
11.5.13 交流不间断电源装置宜由1路交流主电源、1路交流旁路电源和1路直流电源供电。主厂房内UPS交流主电源和交流旁路电源应由不同厂用母线段引接。对于设置有交流保安电源的焚烧厂,交流主电源应由交流保安电源引接。其他UPS可由就近的厂用电源引接。主厂房内UPS直流电源宜由机组的直流系统引接,当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采用自带的蓄电池供电。
11.5.14 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母线应采用单母线接线。
11.5.15 UPS应为静态逆变装置。UPS宜为单相输出,输出电压宜为220V、50Hz,额定功率因数宜为0.8。当容量较大时或有三相电源负载时,也可选用三相输出方式。UPS输出的配电屏馈线宜采用辐射供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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