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标准 GB/T5145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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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保护

12.6.1 焚烧厂炉、机保护应包括垃圾焚烧锅炉事故停炉保护、汽轮机事故停机保护和发电机主保护。垃圾焚烧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的保护项目内容应根据主机设备要求、工艺系统特点、安全运行要求、自动化设备的配置和技术性能确定。
12.6.2 保护系统应有防误动、拒动措施。保护系统输出的操作指令应优先于其他任何指令,炉、机主保护回路中不应设置供运行人员切、投保护的任何操作设备。
12.6.3 主体设备和工艺系统的重要保护动作原因,应设事件顺序记录和事故追忆功能。
12.6.4 各工艺系统、设备保护用的接点宜单独设置发讯元件;当无法单独设置需与其他系统合用时,其信号应首先进入保护系统。直接用于停炉、停机保护的信号,宜按“三取二”方式选取。
12.6.5 焚烧锅炉、汽机跳闸保护系统的逻辑控制器宜单独冗余配置;保护系统应有独立的输入/输出(I/O)通道和电隔离措施,并宜冗余配置;冗余的I/O信号应通过不同的I/O模件引入;机组跳闸命令不应通过通信总线传送。
12.6.6 炉、机跳闸保护系统可采用经认证的SIL3级的安全相关系统。安全相关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电子/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的功能安全》GB/T 20438.1~GB/T 20438.7和《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GB/T 21109.1~GB/T 21109.3的有关规定。
12.6.7 中央控制室操作台上应设置紧急停炉、紧急停机和发电机紧急跳闸按钮。紧急按钮应采用双重按钮或带保护罩的单按钮。紧急按钮应直接接至停炉、停机的驱动回路。
12.6.8 运行中锅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实现紧急停炉保护:
    1 手动停炉指令;
    2 炉膛压力过高/过低;
    3 汽包水位过高/过低;
    4 全部送风机跳闸;
    5 引风机跳闸;
    6 厂家要求的其他停炉保护条件。
12.6.9 运行中汽轮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实现紧急停机保护:
    1 手动停机指令;
    2 汽轮机超速;
    3 凝汽器真空度低;
    4 润滑油压力过低;
    5 轴承振动大;
    6 轴向位移大;
    7 汽机油箱油位过低;
    8 推力瓦温度高;
    9 汽轮机制造厂要求的其他停机保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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