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标准 GB/T5145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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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水源

13.1.1 焚烧厂应选择可靠的供水水源,水源选择应符合国家水资源方针政策,节约水资源、合理用水。
13.1.2 生活用水宜优先采用自来水。
13.1.3 焚烧厂生产用水宜优先采用市政再生水。当采用再生水作为补给水源时,宜设备用水源或储水池。
13.1.4 焚烧厂的供水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从天然河道取水时,应按保证率为95%的最小流量计算,同时扣去取水口上游必保的工农业规划用水量和河道水域生态用水量;
    2 当河道受水库调节时,应按水库保证率为95%的最小下泄流量加区间来水量计算,同时扣去取水口上游必保的工农业规划用水量和河道水域生态用水量;
    3 从水库取水时,应按保证率为95%的枯水年水流量计算;
    4 当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设备用井,备用井的数量宜为取水井数量的20%;取水量不应超过枯水年或连续枯水年允许的开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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