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标准 GB/T51452-2024
15.1 一般规定
15.1.1 焚烧厂主厂房结构设计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结构平面宜为规则形状,传力途径宜明确。
15.1.2 焚烧厂建(构)筑物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除临时性结构外应为50年。
15.1.3 焚烧厂的结构应满足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并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作用(荷载)对结构的整体进行作用(荷载)效应分析,同时结构或构件应按使用要求分别进行承载力及稳定、疲劳、变形、抗裂及裂缝宽度计算和验算;处于地震区的结构,尚应进行抗震设计。
15.1.4 焚烧厂厂房应根据建(构)筑物的体型、长度、重量及地基的情况设置变形缝,变形缝的设置部位应避开垃圾池、渣池和垃圾焚烧炉体。垃圾池、渣池及渗沥液沟道间不宜设置变形缝,当垃圾池、渣池及渗沥液沟道间平面长度大于现行规范的允许值时,应设置后浇带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混凝土收缩变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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