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 XF129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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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7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防火

B.7.1 审查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机房的设置位置,建筑防火分隔措施,内部设施管道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7.2 根据建筑物的不同用途、规模,审查场所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形式选择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甲、乙类厂房及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是否按照规范要求不循环使用;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是否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循环使用;
    b)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内是否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不应采用循环使用热风供暖的场所是否采用循环热风供暖。
B.7.3 审查通风系统的风机、除尘器、过滤器、导除静电等设备的选择和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不同类型场所送排风系统的风机选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等场所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除尘器、过滤器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7.4 审查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管道的设置形式,设置位置、管道材料与可燃物之间的距离、绝热材料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7.5 审查防火阀的动作温度选择、防火阀的设置位置和设置要求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
B.7.6 审查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燃油或燃气锅炉房的通风系统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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