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标准 GB/T5145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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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其他消防

17.6.1 油罐区的消防设施设置,应根据油罐等级、储罐形式、液体火灾危险性及邻近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量大于200m³的油罐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200m³的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并宜采用低倍数或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 覆土卧式油罐和储存丙B类油品的覆土立式油罐,可不设泡沫灭火系统,但应按本标准第17.6.2条的规定配置灭火器材。
17.6.2 油罐区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组应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配置1具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当计算数量超过6具时,可按6具配置。
    2 油罐区应配置灭火毯和灭火沙,灭火毯、灭火沙配置数量不应少于表17.6.2的规定值。
17.6.3 油罐及油泵房消防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17.6.4 焚烧炉采用轻柴油作为启动点火及辅助燃料,且日用油箱间和油泵间布置在焚烧厂房内时,日用油箱间和油泵间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17.6.5 焚烧炉采用燃气作为点火及辅助燃料时,燃气调压间应为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17.6.6 中央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各单元控制室及电缆夹层应设消防报警和消防设施,汽水管道、热风管道及燃油管道不应穿过。
17.6.7 焚烧厂有关防火封堵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防火封堵材料》GB 2386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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