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 XF1290-2016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B.9 建筑防爆

B.9.1 审查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包括是否独立设置,是否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承重结构是否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B.9.2 审查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燃气锅炉房是否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确定危险区域的范围,核查泄压口位置是否影响室内、外的安全条件,是否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b)泄压面积是否充足、泄压形式是否适当;
    c)泄压设施是否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是否采用安全玻璃等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屋顶上的泄压设施是否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9.3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设备、总控制室、分控制室的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是否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b)有爆炸危险的设备是否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c)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是否独立设置;
    d)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是否采用符合耐火极限要求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B.9.4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是否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顶棚设计和通风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9.5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是否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是否采取防静电措施;
    b)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c)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9.6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其管、沟是否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其下水道是否设置隔油设施。
B.9.7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是否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是否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B.9.8 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必须贴邻本厂房时,是否设置防爆墙与厂房分隔。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与相邻区域连通处是否设置防护措施。
B.9.9 安装在有爆炸危险的房间的电气设备、通风装置是否具有防爆性能。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