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标准 GB/T51452-2024
19.3 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
19.3.1 焚烧厂的职业卫生保障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
19.3.2 焚烧厂应设置必要的卫生防疫设施。
19.3.3 焚烧厂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 39800.1的有关规定。
19.3.4 焚烧厂安全设施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方面的标准和文件的规定。焚烧厂安全生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的有关规定。
19.3.5 焚烧厂劳动安全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通道、楼梯应有足够的通行宽度、高度与适当的坡度;应有必要的护栏、扶手等,不应有障碍物。当管线确需穿行时,应有保证通行安全的措施。
2 高空作业平台应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应设置可吊挂的安全带及防止坠落的安全设施。大型槽罐类设备内应有安全梯等紧急安全措施。
3 机电设备周围应留有足够的检修场地与通道。旋转设备裸露的运动部位应设置网、罩等防护设施。
4 堆放物品处应有明显标记。重要场所、危险场所应设置明显的警示牌等标记。
5 高噪声、明显振动的设备应采取隔声、隔振、消声、吸声等综合治理措施,以及人员防护措施。
6 对人员可以接触到的表面温度高于50℃的设施,应采取保温或隔离措施。
7 需要进行内部人工维护修理的槽罐类,应有固定或临时通风措施,并应根据需要于出入口处设置供吊挂安全带的挂钩。
8 电气设备应设置在干燥场所,避免漏电。
9 遥控设施应设有紧急停车按钮。
10 人员疏散通道及其他重要通道处应设置应急照明设施。
11 设备应采用自动化控制,并应设置设备故障或操作不当时的安全装置。
12 应设置电话、广播等通信设施。
13 垃圾卸料平台外端应设置护栏或护壁,并预留操作人员安全工作地带。
14 垃圾卸料门与垃圾池连接部位应设置车挡或其他安全措施。
15 吊车控制室位于垃圾池上方时,控制室的监视窗或窗前应设置金属框、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
16 应设置垃圾抓斗与钢缆绳维修场地,且不应影响其他抓斗运行。
17 垃圾进料斗的进口处应高于楼板面,并可在其周围设置不影响抓斗运行的护栏。
18 各种管道、阀门应采取易于识别和操作的措施。烟囱检测口处应设置采样平台与护栏。
19 飞灰排放、输送设施应采取防止飞灰扩散的密闭措施。
20 发生误操作时,系统应保证在安全范围运行与多余信息排除。异常信息及故障应准确传递给操作人员。
21 使用酸碱等化学品时,应采取防止人员伤害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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