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标准 GB51039-2014(2024年版)
11 蒸汽系统
11.0.1 医院宜设置蒸汽系统。蒸汽可用于消毒供应、食品加工、配餐、洗衣、污洗、空气加湿等。当消毒供应、空气加湿采用蒸汽时,应在使用点前的管道上设置过滤除污装置。
11.0.2 中心(消毒)供应室消耗蒸汽的量宜按2kg/(h·床)~2.5kg/(h·床)计算,其他的蒸汽用量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中心(消毒)供应室蒸汽凝结水宜集中回收处理后,排至城市污水。
11.0.3 蒸汽供应压力应符合表11.0.3的规定。

11.0.4 蒸汽、蒸汽凝结水管道及设备应采取保温措施。有关设备、管道和附件的保温计算、材料选择及结构要求,可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 4272、《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和《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的有关规定设计。
条文说明
11.0.1 由于用材、安装及使用等多种原因,蒸汽管道内常常会存有一些杂质和锈渣,并被带至蒸汽使用点而影响使用。应采用过滤除污措施,以保证蒸汽供应的品质。
11.0.2 中心(消毒)供应室的蒸汽凝结水,存在被污染的可能,宜集中处理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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