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WW/T012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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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现场勘察

5.1.1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前,应对防护对象进行现场勘察,并编写勘察文件。
5.1.2 勘察文件包括勘察报告和现状照片。
5.1.3 勘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文物建筑概况。包括文物建筑历史沿革,文物建筑保护级别,文物价值综述,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文物建筑的院落布局、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使用功能、使用人员等基本信息;
    b)文物建筑消防条件。包括主要建筑构件材料燃烧性能、建筑耐火等级、建筑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建筑开敞性、疏散出口、建筑内部可燃荷载、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道路、消防救援场地、消防救援力量、周边贴邻建筑防火相关特性;
    c)文物建筑内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基本情况,不安全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行为和现象;
    d)文物建筑周边重大火灾危险源;
    e)文物建筑所在地的地理环境、自然气象特征、场地条件、冻土层厚度等,防护对象及其周边的致灾因素及其对防护对象的影响程度,以及雷击等其他的自然破坏因素;
    f)文物建筑所在地动火祭祀、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影响消防安全的风俗习惯;
    g)重大节庆活动对消防安全的影响;
    h)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历史火灾情况;
    i)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现状。包括文物建筑周边市政或村镇管网位置、管径、水压、天然水源、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状况;消防车取水状况;消防泵房状况;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已有管网位置、管径、水压、埋深等状况;管材类型、耐压力及锈蚀状况;室内、外消火栓数量、栓口压力、使用完好度;核心防火保护区和外围防火保护区内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的数量及完好率;水带、水枪、轻便消防水龙等设置状况;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移动式细水雾灭火装置、灭火器等灭火设施的设置状况;
    j)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现状。包括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和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联动控制逻辑;火灾报警系统线路的选型、敷设及系统设备的联网和运行状况;
    k)供配电系统现状。包括市政电网供电变压器或供电线路的供电容量、供电回路数、停电频次、停电时长,自备电源的设置和运行情况,配电箱(柜)、配电线路选型及安装,线路保护电器的设置情况,插座、照明灯具及其他用电设备的选型和安装,配电系统维护和管理状况;
    l)消防应急照明现状。包括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场所的室内高度、疏散通道长度及应急照明照度等情况;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配电线路的选型、安装、运行情况,消防应急照明灯具、自备蓄电池的使用年限及维护情况;
    m)文物建筑设置专门保护管理机构或设专人管理的情况;
    n)文物建筑消防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教育培训演练情况;
    o)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文物建筑最近三年的电气检测、消防设施与器材检测、防雷检测报告;
    p)文物建筑建设控制地带总平面图、已有的消防设施平面图、系统图,文物建筑的平、立、剖面图纸;
    q)原有消防工程设计方案及变更方案说明、批复意见、原有消防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文件;
    r)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微型消防站、泵房、机房、消防水池等的设置条件。
5.1.4 现状照片应真实、准确、清晰地反映工程环境、工程对象现状;照片应配以简要的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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