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WW/T012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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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消防控制室和微型消防站

6.3.1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具备消防联动控制功能的文物建筑,应设消防控制室;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无消防联动控制功能的文物建筑,应设消防值班室。
6.3.2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不应设置在临时建筑内。当设置在文物建筑内时,应选择发生火灾时不易蔓延且交通方便、消防人员容易找到并可以接近的部位,室内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
    b)独立建造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c)应远离强电磁干扰场所;
    d)消防值班室的选址应满足值班人员3min内到达其管理范围内任一文物建筑的要求;
    e)宜与安防监控室合用;
    f)消防控制室宜与消防水泵房邻近设置;
    g)选址还应符合GB 50016、GB 25506的规定。
6.3.3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宜因地制宜,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形式的初起火灾扑救力量。
6.3.4 位于山坡地上的、范围较大的或重要的文物建筑,应在其附近设置器材箱存放相适宜的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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