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WW/T0125-2025
7.2 消火栓系统
7.2.1 无可燃物或有少量可燃物但经火灾风险评估认定不需要设置灭火系统的文物建筑,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火灾风险较高的核心防火保护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火灾风险较高的外围防火保护区宜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场地条件限制或不具备供水条件难以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的地区,应设置储水设施并配备手抬消防泵、水带、水枪等必要装备。核心防火保护区和外围防火保护区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足时,宜采取增设室外消火栓或其他防火分隔措施。
7.2.2 室外消火栓系统宜采用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当文物建筑在消防站的保护范围内,且消防车可到达距文物建筑不超过150m的范围内时,可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7.2.3 文物建筑位于院落内时,宜在院落内设置室外消火栓,并宜配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难以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的文物建筑,当其院内设有生活供水管道的,应在生活供水管道上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7.2.4 核心防火保护区内的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下式室外消火栓。
7.2.5 供消防车取水的室外消火栓,设置于地上时应设1个DN150或DN100和2个DN65的栓口,设置于地下时应设1个DN100和1个DN65的栓口;不供消防车取水时,可采用DN65室内消火栓,配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时应带有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接头。
7.2.6 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中每个消火栓附近宜配置器材箱、柜。每个器材箱、柜中应配置消防水带、消防水枪、开启工具。消防水带应为DN65、有衬里的消防水带,单条长度应为25m,总长度不应小于消火栓保护半径;消防水枪应为当量喷嘴直径16mm或19mm的直流、喷雾可调节消防水枪;器材箱体、柜体,应能有效避免器材遭受环境侵蚀。
7.2.7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根据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和保护半径经计算确定,核心防火保护区的室外消火栓保护半径不宜大于80m,其他区域室外消火栓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每个室外消火栓的出水流量宜按10L/s~15L/s计算。
7.2.8 核心防火保护区室外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50m,外围防火保护区室外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宜大于80m。
7.2.9 室外消火栓应沿建筑周围布置,不宜集中布置在建筑某一侧;应在建筑出入口附近设置室外消火栓,且距出入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40m;核心防火保护区内,室外消火栓数量应满足每座单体文物建筑的消防扑救需要;相邻单体建筑可以共用室外消火栓。
7.2.10 道路条件许可时,室外消火栓距临街文物建筑的排檐垂直投影边线距离宜大于建筑物的檐高尺寸,且不应小于5m;文物建筑是重檐结构的,应按头层檐高计算。道路宽度受限时,在不影响平时通行和火灾使用的前提下,可灵活设置。消火栓应避免设置在机械易撞击的地点,当确有困难时应采取防撞措施。
7.2.11 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室外消火栓的压力,应保证生产、生活、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生产、生活用水量按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按最大秒流量计算),且水枪布置在被保护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不应大于22.5m。此时,高压管道最不利点处消火栓的压力可按公式(1)计算:

式中:
H1——管网最不利点处消火栓应保持的压力,单位为米水柱(mH2O);
H2——消火栓与站在灭火最不利点水枪手的标高差所产生的静水压力,单位为米水柱(mH2O);
H3——所有水带的水头损失之和,单位为米水柱(mH2O);
H4——充实水柱不小于10m、流量不小于5L/s时,口径16mm或19mm水枪所需的压力,单位为米水柱(mH2O)。
7.2.12 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室外消火栓系统的给水管网平时运行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4MPa,灭火时水力最不利消火栓的出水流量不应小于101L/s,且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0MPa。
7.2.13 地下式室外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永久性固定标志,储存消防水带和消防水枪的箱、柜应有明显标志。
7.2.14 室外消火栓给水管道宜环绕文物建筑核心防火保护区布置成环状。向环状管道供水的输水干管不宜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输水干管应仍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
7.2.15 当被保护建筑高度大于16m时,宜配备带架水枪。
7.2.16 木结构文物建筑内不宜设置室内消火栓。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近代现代文物建筑确需设置室内消火栓时,宜接入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其设计流量可不计入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室内消火栓布置应满足建筑内每层同一平面任意一点均有2股充实水柱保护的要求,其布置间距不宜大于30m。消防供水设施应满足最不利点处室内消火栓的使用压力要求。
7.2.17 室内消火栓干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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