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WW/T0125-2025
返 回
字变小
字变大
白底黑字

8.1 一般要求

8.1.1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其他文物建筑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结合保护对象的特点及环境条件、文物建筑的维护保养水平,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维护。
8.1.3 文物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系统设置应符合GB50116的规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2021037427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