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WW/T0125-2025
9.4 配电线路
9.4.1 非消防负荷的配电线路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a)核心防火保护区建筑的配电线路应选用铜芯线缆;
b)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人员密集场所,应选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产烟毒性为t1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1级的电线和电缆;
c)长期有人滞留的地下建筑或半地下建筑应选择烟气毒性为t0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0级的电线和电缆;
d)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非人员密集场所,应选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产烟毒性为t2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2级的电线和电缆;
e)文物建筑的室内配电干线穿管敷设对建筑风貌影响较大时,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9.4.2 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产烟毒性为t1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1级的电线和电缆,且燃烧性能应满足文物建筑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
9.4.3 配电线路选型应符合GB 50016、GB 50054、GB 51348的规定。
9.4.4 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接地故障保护;
b)由建筑物外引入的配电线路,电源开关应具有隔离功能;
c)文物库房、档案库房电源开关应设于库房外;
d)用电设备末端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GB 50055的规定。
9.4.5 配电线路在室外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配电线路不宜明敷设,确需明敷时,应敷设在不燃构件上便于安装、维护的隐蔽部位。导管的管口应设置在接线盒或配电箱内;
b)配电线路应避开文物遗址、古树名木根系、将要挖掘施工的地方,且施工方法不应对围墙或建筑基础造成破坏;
c)外部配电线路宜经文物建筑的缝隙引入,确需打洞、钻眼时,引入位置及施工方式应经文物管理部门许可;
d)1 kV及以上等级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核心防火保护区,不宜跨越外围防火保护区;
e)电气管线由室外引入室内宜选择手掘式顶管法,由建筑的基础之下进入,不应损伤建筑基础及其他设备。如无法避免对墙体的损伤时,应尽量减小孔径,做好墙体承重支撑,防止墙体下沉、外闪,选择隐蔽位置开孔,孔洞安装承重套管填实孔隙,防止墙体孔洞与穿越管道之间空隙过大,墙体出现裂缝;
f)室外线路敷设时,应与火灾自动报警、通信、安防监控等系统协调,预留相关保护管,避免反复开挖施工。埋地敷设的路径宜便于施工、后期检修和维护。
9.4.6 配电线路在室内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矿物绝缘电缆可直接明敷,绝缘电线和电缆宜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敷设。金属管或线槽弯曲困难且对建筑风貌影响大时,可采用燃烧性能B1级的刚性塑料导管(线槽),但应安装在不燃烧材料上;
b)闷顶和封闭吊顶内明敷设的配电线路,应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线槽敷设;
c)管线的安装宜采用内衬橡胶垫箍、戗、卡等形式,不应在装饰性墙面或梁、檩、柱、枋等木构件上钉钉、钻孔、打洞;
d)管线敷设应避开可燃物堆垛、烟囱、炉灶等可能有高温的部位;
e)线路接头应设置在专用接线盒(箱)或器具内,不得设置在导管和槽盒内,盒(箱)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检修。
9.4.7 配电线路的穿线管、槽盒进出配电箱以及穿越墙、楼板、天花板、屋顶等部位时,应做防火封堵。
9.4.8 配电线路的敷设除符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GB50054、GB 50217、GB5134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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