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防控技术规范 WW/T0126-2025
返 回
字变小
字变大
白底黑字

5.1 一般要求

5.1.1 文物建筑的电气火灾风险评价应包括专业性评价和常规评价两种评价形式,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从业条件的单位对文物建筑进行专业性电气火灾风险评价或常规性电气火灾风险评价。
5.1.2 专业性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风险评价的频次应符合下列规定:
    a)文物建筑电气系统进行改造,并投入运行1年后,应进行1次专业性电气火灾风险评价;
    b)文物建筑发生电气火灾事故后,应进行1次专业性电气火灾风险评价;
    c)常规性电气火灾风险评价的结论为整体高风险,应进行1次专业性电气火灾风险评价。
5.1.3 专业性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风险评价的内容应符合表2和表3的规定。
5.1.4 常规性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风险评价的频次应符合下列规定:
    a)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常规性电气火灾风险评价;
    b)其他文物建筑每年宜进行1次常规性电气火灾风险评价;
    c)电气系统未实现集中维护管理的文物建筑应加大常规性电气火灾风险评价的频次。
5.1.5 常规性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风险评价的内容应符合表2和表4的规定。
5.1.6 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对电气火灾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的电气火灾隐患应进行整改。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2021037427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