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疑难问题解答(2025年版)(闽建消〔2025〕1号)
1.5 灭火救援设施
1.5.1 低、多层建筑如何设置消防车道?
答:消防车道距离低、多层建筑的主要出入口的行走距离不应大于80m。
1.5.2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可以采用满足消防车承载力的植草砖、植草格等地面?
答:不可以。
1.5.3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高层建筑之间是否允许设置车库出入口?
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高层建筑之间设置车库出入口时,应保证从该车库出入口疏散出来的汽车行车路径不得侵入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图1.5.3)。
1.5.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7.3.8条第1款规定消防电梯应能每层停靠,那么高层建筑的裙房以及商业服务网点是否需要停靠?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外,其他地下室需要设置消防电梯吗?
答:(1)当设置消防电梯的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合建时,消防电梯可不在公共建筑部分(包括商业服务网点)的楼层停靠,公共建筑部分是否需要设置消防电梯应根据其所处部位的防火要求确定;(2)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可以根据各功能部分所处部位的防火要求确定该功能部分是否应设置消防电梯,当某功能部分仅位于高度24m以下的楼层时,该部分可不设消防电梯(位于5层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除外);(3)当地下、半地下室的上部建筑设置消防电梯时,上部主体的消防电梯应在地下、半地下室每层停靠(该消防电梯在本地下、半地下室的井道所处的防火分区已有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时除外),若上部有两部以上消防电梯,可仅有一部消防电梯下至地下室;(4)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其埋深大于10m的部分的每个防火分区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不应少于1部,且该消防电梯也应在该地下、半地下室所服务的其它楼层每层停靠(图1.5.4)。
1.5.5 高层住宅建筑端头一、二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等住宅附建公共用房时,消防车道及登高操作场地如何沿一个长边设置?
答:高层住宅建筑端头一、二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等住宅附建公共用房时,当其与住宅的交接部位长度不大于10m且消防车登高扑救可到达该单元的楼梯间或每户住宅时,该高层住宅可视作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图1.5.5)。满足尽头式消防车道要求时,可不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答:消防车道距离低、多层建筑的主要出入口的行走距离不应大于80m。
1.5.2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可以采用满足消防车承载力的植草砖、植草格等地面?
答:不可以。
1.5.3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高层建筑之间是否允许设置车库出入口?
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高层建筑之间设置车库出入口时,应保证从该车库出入口疏散出来的汽车行车路径不得侵入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图1.5.3)。

答:(1)当设置消防电梯的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合建时,消防电梯可不在公共建筑部分(包括商业服务网点)的楼层停靠,公共建筑部分是否需要设置消防电梯应根据其所处部位的防火要求确定;(2)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可以根据各功能部分所处部位的防火要求确定该功能部分是否应设置消防电梯,当某功能部分仅位于高度24m以下的楼层时,该部分可不设消防电梯(位于5层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除外);(3)当地下、半地下室的上部建筑设置消防电梯时,上部主体的消防电梯应在地下、半地下室每层停靠(该消防电梯在本地下、半地下室的井道所处的防火分区已有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时除外),若上部有两部以上消防电梯,可仅有一部消防电梯下至地下室;(4)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其埋深大于10m的部分的每个防火分区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不应少于1部,且该消防电梯也应在该地下、半地下室所服务的其它楼层每层停靠(图1.5.4)。

答:高层住宅建筑端头一、二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等住宅附建公共用房时,当其与住宅的交接部位长度不大于10m且消防车登高扑救可到达该单元的楼梯间或每户住宅时,该高层住宅可视作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图1.5.5)。满足尽头式消防车道要求时,可不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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