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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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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标准应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补充部分构成。
第七条
标准各部分的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一、前引部分
1、封面;
2、扉页;
3、公告;
4、前言;
5、目次。
二、正文部分
1、总则;
2、术语和符号;
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
1、 附录;
2、 标准用词说明;
3、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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