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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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条  标准的编号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标准一经编号,其顺序号不应改变。经修订重新发布,应将原标准发布年号改为该标准重新发布的年号。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顺序号不应改变。
第五十一条  标准的封面及扉页应按《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格式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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