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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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安装

3.10.1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电池应安装在通风良好地方,当安装在密封环境中时应有通风装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0.2 酸性电池不得安装在带有碱性介质的场所,碱性电池不得安装在带酸性介质的场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0.3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不应安装在靠近带有可燃气体的管道、仓库、操作间等场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0.4 单相供电额定功率大于30kW、三相供电额定功率大于120kW的消防设备应安装独立的消防应急电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3.10.1 本条主要考虑电池工作的安全性。
3.10.2 本条主要考虑电池的特性。
3.10.3 本条为安全胜要求。
3.10.4 主要考虑到应急电源运行的可靠性和供电系统安全的冗余性,因为应急电源的容量加大,应急启动和运行的可靠性会下降;且容量过大时一旦应急电源发生故障,会导致所有负载均无法应急工作,因此有必要提高应急供电系统安全的冗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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