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标准 DG/TJ08-9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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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8.3.1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宜将喷放信号反馈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单个防护区内灭火装置数量大于或等于2具时,当收到2个独立的火灾报警信号时,启动该防护区内所有灭火装置。
8.3.2 装置保护区内的孔洞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封堵材料耐火性能不低于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装置保护区内可不设置泄压口。
8.3.3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安装高度、安装方式应便于日常检查和检修,安装稳固性宜考虑抗震的要求。
8.3.4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配置数量应按下式计算确定,并经圆整,取上限值:
    式中:
    Np——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配置数量(具);
    Cp——干粉设计灭火浓度(kg/m³),其值不应小于经权威机构认证合格的灭火浓度的1.2倍;
    V——防护区净容积(m³);
    MP——单具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充装量(kg)。
条文说明
8.3.3 安装方式包括壁挂安装和悬挂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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