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灭火剂 GB15308-2025
5 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如果泡沫液适用于海水,用海水配制泡沫溶液的浓度应与用淡水配制泡沫溶液的浓度相同。
5.1.2 泡沫液的原材料和生产工艺,应满足对人身健康、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5.1.3 型号规格不同或生产工艺不同的泡沫液,不应在灌装灭火器、消防车和灭火系统时及灭火设备维修时混合使用。
5.2 技术要求
5.2.1 低倍泡沫液
5.2.1.1 低倍泡沫液或泡沫溶液的物理、化学性能应符合表2的要求。

5.2.1.2 低倍泡沫液对非水溶性液体燃料的灭火性能应符合表3和表4的要求。






5.2.2 中、高倍泡沫液
中、高倍泡沫液或泡沫溶液的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5.2.3 抗溶性泡沫液
5.2.3.1 抗溶性泡沫液的物理、化学性能应符合表2的要求。
5.2.3.2 对非水溶性液体燃料的灭火性能应符合表3和表4的要求。
5.2.3.3 对水溶性液体燃料的灭火性能应符合表6和表7的要求。



5.2.4 温度敏感性判定
出现表8所列情况之一时,该泡沫液即被判定为温度敏感性泡沫液。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 上一节:4 分类、代号与型号规格
- 下一节:6 试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