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灭火剂 GB15308-2025
6.10 灭火性能
6.10.1 试验序列
泡沫液灭火性能试验序列应符合下列要求。
a)对不适用于海水的泡沫液,使用淡水配制泡沫溶液并按生产者声明的灭火级别进行三次试验,两次成功即为合格。如果前两次试验全部成功或失败,免做第三次试验。
b)对适用于海水的泡沫液,前两次试验中,第一次试验用淡水配制泡沫溶液,第二次试验用符合6.10.3的海水配制泡沫溶液。如果两次试验全部成功或全部失败,则终止试验;若两次试验有一次失败,则重复该试验,重复试验仍失败,则终止试验。重复试验成功,则进行第二次重复试验,无论第二次重复试验成功或失败,则终止试验。泡沫液灭火性能成功的条件是下述情况之一:
-前两次试验都成功;
-前两次试验只有一次成功且两次重复试验都成功。
6.10.2 试验条件
试验应满足下列条件:
a)环境温度:(10~30)℃;
b)泡沫温度:(15~20)℃;
c)燃料温度:(10~30)℃;
d)风速:不大于3m/s(接近油盘处)。
6.10.3 泡沫溶液的配制
按照生产者声明的浓度用淡水将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溶液。若泡沫液适用于海水,还应用人工海水配制泡沫溶液。配制浓度与淡水相同。
人工海水由下列组分构成(配制人工海水用的化学试剂均为化学纯):
在1L淡水中加入:
——25.0g氯化钠(NaCl);
——11.0g氯化镁(MgCl2·6H2O);
——1.6g氯化钙(CaCl2·2H2O);
——4.0g硫酸钠(Na2SO4)。
6.10.4 记录
试验过程中记录下列参数:
a)室内或室外;
b)环境温度;
c)泡沫温度;
d)风速;
e)90%控火时间;
f)99%控火时间;
g)灭火时间;
h)25%抗烧时间;
i)1%抗烧时间(适用于中倍泡沫液)。
6.10.5 低倍泡沫液灭非水溶性液体燃料火试验
6.10.5.1 缓施放灭火试验
6.10.5.1.1 仪器设备和材料
试验仪器设备和材料应满足下列要求。
a)钢质油盘:面积为约4.52㎡,内径(2400±25)mm,深度(200±15)mm,壁厚2.5mm。
b)钢质挡板:长(1000±50)mm,高(1000±50)mm。
c)泡沫产生系统和泡沫枪:同6.8.1a)和6.8.1b)。
d)钢质抗烧罐:内径(300±5)mm,深度(250±5)mm,壁厚2.5mm。
e)风速仪:精度0.1m/s。
f)秒表:分度值0.1s。
g)燃料:正庚烷,物理性能符合下列要求:蒸馏范围:84°℃~105℃,初始沸点与最终沸点之间的最大差值:10℃,最大芳烃含量:1%(质量分数),15℃时的密度:(700±20)kg/m³。
6.10.5.1.2 试验步骤
试验应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a)将油盘放在地面上并保持水平,使油盘在泡沫枪的下风向,加入90L淡水将盘底全部覆盖;
b)泡沫枪水平放置并高出燃料面(1±0.05)m,使泡沫射流的中心打到挡板中心轴线上并高出燃料面(0.5±0.1)m;
c)在油盘中加入(144±5)L燃料,使燃料液面至油盘壁顶高度为150mm左右,在施加燃料后(3~5)min内点燃燃料,预燃(60±2)s;
d)供泡(300±2)s,记录供泡开始至所有火焰被扑灭的时间为灭火时间;
e)对于做强施放且灭火成功,却没达到抗烧水平A级的泡沫液,在缓施放时不要求完全熄灭火焰;对于灭火性能级别为山级的泡沫液,在供泡结束时没有扑灭火焰,则终止本次试验;
f)停止供泡后,等待(300±10)s,将装有(2±0.1)L燃料的抗烧罐置于油盘中央并点燃,记录自点燃抗烧罐至油盘25%的燃料面积被引燃的时间为25%抗烧时间。
6.10.5.2 强施放灭火试验
6.10.5.2.1 仪器设备和材料
试验仪器设备和材料除油盘不带钢质挡板外,其他同6.10.5.1.1。
6.10.5.2.2 试验步骤
试验应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a)将油盘放在地面上并保持水平,使油盘在泡沫枪的下风向,泡沫枪的位置使泡沫的中心射流落在距远端盘壁(1±0.1)m处的燃料表面上;
b)加入6.10.5.1.2 a)规定数量的淡水和6.10.5.1.2c)规定数量的燃料,燃料在(3~5)min内点燃,预燃(60±2)s后开始供泡;
c)供泡(180±2)s;
d)如果火焰被完全扑灭,则记录灭火时间;如果火焰仍未被扑灭,等待观察残焰是否全部熄灭并记录灭火时间;
e)停止供泡后,等待(300±10)s,将装有(2±0.1)L燃料的抗烧罐置于油盘中心并点燃,记录25%抗烧时间。
6.10.6 中倍泡沫液
6.10.6.1 仪器设备和材料
试验仪器设备和材料应满足下列要求。
a)钢质油盘:面积约1.73㎡,直径(1480±15)mm,深度(150±10)mm,壁厚2.5mm。
b)泡沫产生系统:同6.9.1.1 b)。
c)钢质抗烧罐:直径(150±5)mm,高(150±5)mm,壁厚2.5mm,带一个支架能使其直接挂在油盘的边缘的外侧。
d)风速仪:精度0.1m/s。
e)温度计:分度值1℃。
f)秒表:分度值0.1s。
g)燃料:正庚烷,物理性能符合下列要求:蒸馏范围:84℃~105℃,初始沸点与最终沸点之间的最大差值:10℃,最大芳烃含量:1%(质量分数),15℃时的密度:(700±20)kg/m³。
6.10.6.2 试验步骤
试验应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a)将油盘放置在地面上并保持水平。加入30L水及(55±2)L燃料,使燃料液面至油盘壁顶高度为100mm左右。将装有(0.9±0.1)L燃料的抗烧罐挂在油盘的下风侧,在施加燃料后(3~5)min内点燃燃料。当整个燃料表面布满火焰不少于45s后,将中倍泡沫产生器水平放置在油盘上风侧(试验示意图见图8)。
b)当预燃时间达到(60±2)s,开始供泡。供泡时间(120±2)s。
c)记录从开始供泡至火焰熄灭的时间间隔即为灭火时间。
d)供泡结束后,抗烧罐内火焰应继续燃烧,直到油盘内泡沫层上出现悬浮火焰,记录该时间间隔为1%抗烧时间。
e)如果在供泡过程中由于泡沫外溢而使抗烧罐内火焰熄灭,应立即重新点燃。

6.10.7 高倍泡沫液
6.10.7.1 仪器设备和材料
试验仪器设备和材料应满足下列要求:
a)泡沫产生系统:同6.9.2.1 b);
b)钢质油盘、风速仪、温度计、秒表及燃料同6.10.6.1;
c)泡沫拦网:由0.021mm(5目)不锈钢网构成,按图9布置。

6.10.7.2 试验步骤
试验应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a)将油盘放置在地面上并保持水平。加入30L水及(55±2)L燃料,使燃料液面至油盘壁顶高度为100mm。在油盘周围布置泡沫拦网和高倍泡沫产生器,高倍泡沫产生器水平放置在油盘上风侧。在施加燃料后(3~5)min内点燃燃料。当整个燃料表面布满火焰不少于45s后,在距油盘一定距离处打开泡沫产生器,产生泡沫(试验示意图见图9)。
b)当预燃时间达到(60±2)s,将泡沫产生器对准拦网开口,开始供泡。供泡时间(120±2)s;
c)记录从开始供泡至火焰熄灭的时间间隔即为灭火时间。
6.10.8 抗溶性泡沫液
6.10.8.1 灭非水溶性液体燃料火试验
试验应按6.10.5进行。
6.10.8.2 灭水溶性液体燃料火试验
6.10.8.2.1 仪器设备和材料
试验仪器设备和材料应满足下列要求:
a)钢质油盘:面积1.73㎡,内径(1480±15)mm,深度(150±10)mm,壁厚2.5mm;
b)钢质挡板:高(1000±50)mm,宽(1000±50)mm,壁厚2.5mm;
c)钢质抗烧罐:内径(300±5)mm,深度(250±5)mm,壁厚2.5mm;
d)燃料:纯度不小于99%的工业丙酮(符合GB/T 6026,不低于一等品);
e)泡沫产生系统和泡沫枪、风速仪、秒表同6.10.5.1.1。
6.10.8.2.2 试验步骤
试验应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a)将油盘放在地面上并保持水平,使油盘在泡沫枪的下风向;
b)将泡沫枪水平放置并高出燃料面(1±0.05)m,使泡沫射流的中心打到挡板中心轴并高出燃料面(0.5±0.1)m;
c)加入(125±5)L燃料,在施加燃料后(3~5)min内点燃燃料,预燃(120±2)s,开始供泡;
d)供泡(180±2)s(灭火性能级别为1级的泡沫液)或(300±2)s(灭火性能级别为Ⅱ级的泡沫液),记录灭火时间;
e)停止供泡,等待(300±10)s,将装有(2±0.1)L燃料的抗烧罐放在油盘中央并点燃;记录25%抗烧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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