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3部分:水雾喷头 GB5135.3-2025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与项目
7.1.1 型式检验
7.1.1.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
d)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e)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7.1.1.2 产品型式检验项目应按表2的规定进行。
7.1.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2规定的项目。


7.1.3 检验程序
开式水雾喷头型式检验的检验程序和样品数量按图3,依照从左至右,从上至下的程序执行。闭式水雾喷头按图3的试验程序外,其余相关检验项目试验程序见GB 5135.1,样品数量为180只,玻璃球30个,易熔合金20个。
7.2 抽样方法
试样的抽取应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同种工艺、相同的材料及配件组装或生产的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抽样基数不应少于检验试样数量的2倍。
7.3 检验结果判定
7.3.1 型式检验
水雾喷头产品的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产品为合格,若一条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
7.3.2 出厂检验
水雾喷头产品的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产品为合格。出厂检验项目中出现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检验,如再出现不合格,该批次的产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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