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GB47370-2026
10 标志、包装、贮存
10.1 标志
10.1.1 产品标志
每台灭火装置上应有清晰、耐久的产品标志,内容至少包括:
a)生产者(生产厂)名称或商标;
b)产品名称;
c)产品型号规格;
d)使用温度范围;
e)灭火装置的使用有效期;
f)灭各类物质火灾灭火密度;
g)喷口温度(或热间距);
h)壳体表面温度;
i)氧化剂名称及含量;
j)产品编号;
k)执行标准编号;
1)安全使用警示语(至少包括气溶胶灭火剂固态沉降物的腐蚀性、气溶胶灭火剂人体吸入的危险性等描述);
m)明示禁止使用的场所。
10.1.2 包装标志
产品包装箱上至少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型号、制造日期及产品编号;
b)制造厂名、厂址、邮编、电话;
c)符合GB190、GB/T 191相关要求的储运图示标志。
10.2 包装
灭火装置的包装应符合GB/T 9174、GB12463的相关要求。
10.3 贮存
10.3.1 贮存条件
灭火装置的储存应满足下列要求。
a)贮存环境温度:-20℃~+55℃;
b)贮存环境相对湿度:不大于95%。
10.3.2 贮存期
灭火装置贮存期应符合生产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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