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 GB/T15763.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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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资料性) 建筑用安全玻璃使用建议

A.1 通则
    本附录的目的在于降低建筑用玻璃制品受到冲击时对人体的划伤、扎伤及飞溅等造成的伤害。建筑用安全玻璃在使用时满足相关的设计要求和工程技术规范。本附录不适用于特殊专利玻璃制品和温室用玻璃制品。
A.2 使用场所
A.2.1 关键场所
    建筑中人体容易撞击且受到伤害的关键场所包括:
    a) 门及门周围的区域;
    b) 距地面较近的人体容易撞击的玻璃区;
    c) 向内倾斜时的可能受到头部意外撞击的玻璃;
    d) 浴室、人行通道及建筑中人体容易撞击的其他场所;
    e) 设计要求和工程技术规范中对人体安全级别有要求的任何场所。
A.2.2 关键场所的安全建议
    人体撞击建筑中的玻璃制品并受到伤害主要是由于没有足够的安全防护造成。为了尽量减少建筑用玻璃制品在冲击时对人体造成的划伤、割伤等,在建筑中使用玻璃制品时尽可能的采取下列措施
    a) 选择安全玻璃制品时,充分考虑玻璃的种类、结构、厚度、尺寸,尤其是合理选择安全玻璃制品霰弹袋冲击试验的冲击历程和冲击高度类别等 (见 A.2.3);
    b) 对关键场所的安全玻璃制品采取必要的其他防护;
    c) 关键场所的安全玻璃制品有容易识别的标识。
A.2.3 关键场所安全玻璃制品的建议
A.2.3.1 门
    门中的玻璃制品部分或全部距离地面不超过 1500mm 时 (见图 A.1):
    a) 当玻璃制品短边大于 900mm 时,所使用的玻璃制品至少为 Ⅱ-2 类;
    b) 当玻璃制品的短边不大于 900mm 时,所使用的玻璃制品至少为 Ⅲ 类;
    当玻璃制品的短边小于或等于最大面积不超过0.5m²且公称厚度不小于 6mm 时,可以使用其他玻璃制品
A.2.3.2 门侧边区域
    门侧边区域的部分或全部玻璃制品距离地面不超过 1500mm, 且距离门边不超过 300mm 时 (见图 A.1):
    a) 当玻璃制品短边大于 900mm 时,所使用的玻璃制品至少为 Ⅱ-2 类;
    b) 当玻璃制品的短边小于或等于 900mm 时,所使用的玻璃制品至少为 Ⅲ 类;
    当玻璃制品的短边小于或等于 250 mm、最大面积不超过 0.5 m² 且公称厚度不小于 6 mm 时,可以使用其他玻璃制品
A.2.3.3 距地面较近的玻璃区
    玻璃制品部分或全部距离地面不超过 800mm (非上述 A.2.3.1、A.2.3.2 情况) 时 (见图 A.1), 所使用的玻璃制品至少为 Ⅲ 类。
A.2.3.4 倾斜玻璃
    使用倾斜玻璃,当玻璃朝向地板方向倾斜时,距离地面高度 800mm~2100mm 易被人头部撞击区域使用的玻璃制品至少为 Ⅲ 类。
A.2.3.5 其他场所
    在浴室、游泳池等人体容易滑倒的场所及场所周围使用的玻璃制品至少为 Ⅲ 类;在体育馆等运动场所使用的玻璃制品至少为 Ⅲ 类。有特殊使用和设计要求时,充分考虑霰弹袋冲击历程并采用更高冲击类别的安全玻璃制品。
A.2.4 关键场所安全玻璃制品的防护
必要时,建筑中使用的安全玻璃制品需采取防护措施。防护措施需:
a) 独立于玻璃制品;
b) 能防止直径为 76mm±1mm 的球冲击玻璃 (见图 A.2);
c) 长度大于 900mm 时能够承受 1350N 的压力、长度小于 900mm 时至少能够承受 1100N 的压力,且不断裂、不产生永久性扭曲和移动。
A.2.5 关键场所的安全玻璃制品的标识
    在特定的条件下 (如灯光等), 在建筑中使用的不易识别的玻璃制品具有可快速识别且不易擦去的标识。标识位于距离地面 600mm~1500mm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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