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 GB47485-2026
返 回
字变小
字变大
白底黑字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与项目
7.1.1 型式检验
7.1.1.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c) 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
    d) 停产 1 年及以上恢复生产;
    e)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f) 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7.1.1.2 产品型式检验项目应按表 7 的规定进行。
7.1.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 7 规定的项目。


7.1.3 试验程序
    试验程序应符合附录 B~ 附录 G 的规定。
7.2 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7.2.1 型式检验
    部件的抽样基数不应少于附录 B~ 附录 G 规定的样品数量的 5 倍。部件采用一次性随机抽样,灭火装置由随机抽取的部件样品组装构成。
7.2.2 出厂检验
    部件的抽样基数由生产者根据实际生产量自定,灭火装置由随机抽取的部件样品组装构成。样品数量按附录 B~ 附录 G 的要求结合表 7 确定。
7.3 检验结果判定
7.3.1 型式检验
    灭火装置和部件全部合格,该产品为合格;灭火装置和部件若出现不合格,则该产品为不合格。
7.3.2 出厂检验
    灭火装置或部件全部项次合格,该灭火装置或部件为合格。有一项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检验,仍有不合格项,即判该灭火装置或部件不合格。
条文说明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2021037427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57363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