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标准 GB/T51048-2025
12.7 消防供电及应急照明
12.7.1 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自动灭火系统、与消防有关的电动阀门及交流控制负荷应按不小于II类负荷供电,其中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及室内布置电化学储能站应按I类负荷供电;
2 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继续工作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h;
3 站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器本身带有不停电电源时,应由站用电源供电;当本身不带有不停电电源时,应由站内不停电电源供电;当电源采用站内不停电电源供电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系统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正常工作,不停电电源的输出功率应大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全负荷功率的120%,不停电电源的容量应保证火灾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在火灾状态同时工作负荷条件下连续工作3h以上。
12.7.2 电化学储能电站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化学储能电站控制室、配电室和建筑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应设置应急照明;
2 人员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对于楼梯间不应低于5.0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室、配电室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继续工作的应急照明,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3 应急照明灯应设置在出入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4 有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楼梯的疏散指示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走道、楼梯两侧距地面、梯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
12.7.3 电化学储能电站应急照明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34、《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GB 50582、《发电厂和变电站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T 5390的有关规定。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GB 13495.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2.7.1 当消防电源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时,为避免一路电 源或一路母线故障造成消防电源失去、延误消防灭火的时机,保证 消防供电的安全性和消防系统的正常运行,优先采用两路电源供 电至末级配电箱进行自动切换。在设置自动切换设备时,要有防 止由于消防设备本身故障且开关拒动时造成的全站站用电停电的 保护措施,因此需配置必要的控制回路和备用设备,保证可靠的切换。
根据电站的负荷分级,一般 I 类及 II 类负荷一般按以下方式 分类:
I 类负荷:短时停电可能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导致生产中断 或储能电站减载的负荷。
II 类负荷:允许短时停电,但长时间停电可能影响正常生产运 行的负荷。
I 类负荷一般采用双电源供电,支持自动切换;II 类负荷一般采用双回路供电,支持手动切换。对于消防水泵、自动灭火系统、 与消防有关的电动阀门及交流控制负荷,有条件或者认为重要性 有必要提高时,可均按照 I 类负荷供电。
1 本款规定了对于站用电为单回路供电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可能无法站内满足双路电源的要求,此时应采用站外引接电源的 方式,实现双回路供电。
3 本款规定了站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器 的供电原则。对于电池预制舱及变流预制舱设备内的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器,应由预制舱式储能系统自带的不停电 电源的独立供电回路供电。
根据电站的负荷分级,一般 I 类及 II 类负荷一般按以下方式 分类:
I 类负荷:短时停电可能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导致生产中断 或储能电站减载的负荷。
II 类负荷:允许短时停电,但长时间停电可能影响正常生产运 行的负荷。
I 类负荷一般采用双电源供电,支持自动切换;II 类负荷一般采用双回路供电,支持手动切换。对于消防水泵、自动灭火系统、 与消防有关的电动阀门及交流控制负荷,有条件或者认为重要性 有必要提高时,可均按照 I 类负荷供电。
1 本款规定了对于站用电为单回路供电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可能无法站内满足双路电源的要求,此时应采用站外引接电源的 方式,实现双回路供电。
3 本款规定了站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器 的供电原则。对于电池预制舱及变流预制舱设备内的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器,应由预制舱式储能系统自带的不停电 电源的独立供电回路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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